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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发表于2008-02-14
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或强制收回,或高额征费,或实施退出机制,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尽最大可能盘活土地资源。


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介绍,目前处置闲置土地阻力不小。由于土地闲置原因非常复杂,土地闲置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对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许多地方并没有及时催缴闲置费用,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应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普遍执行。

此外,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仍主要局限于法定标准的闲置土地,因认定标准不一,尚有大量空闲与低效利用土地尚未调查清楚,亟待盘活利用。

有鉴于此,浙江省政府指出,各地要在做好现有建设用地普查评价的基础上,加强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各市、县(市、区)前三个年度的土地供应率应分别达到90%、80%和50%,各市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情况。同时,各地要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土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今后,对依法可以收取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同时,浙江省也提出了灵活的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政策,要求各地积极研究用地退出机制,对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低效利用土地,可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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